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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4008集团官网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3-03-02

为切实加强我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严格遵照《中共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中共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作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基地,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保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一项紧迫和重要的战略任务。

第二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抓紧做好。

第四条 为保证学生中发展党员的质量,有利于学生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从新生开始,重心放在二、三年级。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应停止发展工作。

根据高校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不长的特点,在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中上要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扩大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党员要在学生和教师群众中积极主动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深入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两课”教学、党校、“双学”活动,《党章》学习班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选送学生和教师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到党校学习、培训;坚持每学期举办一至二期《党章》学习班,坚持开展和指导学生“双学”活动。不断扩大申请入党人的队伍。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注意抓好在新生中发现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重点发展对象工作。在每年的招生工作中,要指定专人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做好对新招学生的摸底调查工作,注意选拔招收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并从中列出重点培养对象;要充分利用入学教育这个有利时机,深入到新生中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鼓励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争取有更多的新生加入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党支部要认真贯彻《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切实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一个必须的重要环节来抓,会同校团委加强对同级团组织的领导。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前期培养的作用,把更多更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党组织中来。

第十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条件成熟的应确定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在团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累计计“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期”。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申请入党人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的培训。通过培训,学习马列主义、学习党的章程,使他们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和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问题,每个季度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谈话(将谈话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每个季度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

第十五条 各院党委、总支、直支每个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本人反映情况与档案记载相符且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过程,要严格按照校党委组织部制定下发的《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填表要求进行填写。填表完毕后,连同本人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预审。教职工的预审报校党委组织部,学生的预审报院党委。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合格后,由上级党组织发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若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本人申请书,思想汇报,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批权限: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审批:一、设立基层党委的,经校党委授权,由基层党委审批;二、未设立基层党委的,由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设立党委的由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由不是申请人所在支部的二个以上的党委(总支)委员进行。谈话人应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总支)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党员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会议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可批准其为预备党虽。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纳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管理。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严格按照校党委组织部制定下发的《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的要求,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教育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登记表中。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办理转正手续的预备党员,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及有关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各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书记要亲自抓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

各基层党委(总支)委员会要设组织委员,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发展工作,同时还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聘请或者指定党龄长,有一定组织工作经验的党员同志作为兼职组织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计划。每学期开学都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学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和下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凡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上级党组织不予受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党委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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