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06〕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次数
学费减免对象是通过全国普通高考正式录取进入我院学习的全日制本科贫困学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学制,学费减免的申请仅限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4年),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次。
二、 学费减免额度
(一)全免
1、烈士子女、孤儿,凭地厅级民政部门证明,可免除全部(100%)学费;
2、国家文件规定属全部免除学费范围的其它情况。
(二)部份减免
1、50%减免:优抚家庭(持优抚证)、低保户(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救助证),以及(云办发〔2002〕19号文)划定的云南省人口在10万以下、来自于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区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学生。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可免除当年50%学费;
2、40%减免:父(母)因公致残家庭的学生,凭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可免除当年40%学费;
3、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确属贫困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
凡符合以上1-2条减免范围的贫困学生,不得重复减免,取最高减免额度办理学费的减免。
三、学费减免学生的学习成绩要求
学费减免工作是学校为了支持因特殊原因确有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希望该部份学生能够在解除部份后顾之忧后,勤奋努力,以优良的成绩回报学校和家庭。参照《昆明理工大学“西部大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及管理实施办法》(昆理工大校学字〔2004〕23号文)的相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贫困学生,入学第一学年凭相关证明按学校规定的学费减免额度进行当年的学费减免。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贫困学生,除特殊原因外,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上一学年学习总平均学分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份减免或不予减免。即: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80以上者,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70~79的学生,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的80%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60~69的学生,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的60%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60以下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学费减免资格。
四、学费减免学生的管理
(一)加强贫困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严格贫困学生的动态管理。
(二)贫困学生减免学费资格的取消和中止:
1、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受到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减免学费资格;
2、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学生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中止减免学费资格;
3.为使更多的贫困学生获得学校现有的各种资助,获“学校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困难资助,但仍可参加学校所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五、学费减免申请相关表格及材料要求
(一)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需填报“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及“昆明理工大学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学年学习成绩表”(新生除外),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由学院负责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
(二)学院向学校提交“昆明理工大学申请减免学费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学费减免的审批
(一)学院审核:各学院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填报要求,收齐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学生处。
(二)学校审核:学校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进行审核,学生处处长签字,报请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批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由学生处将获准减免学费名单报学校财务处。
七、学费减免的办理
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费管理系统作减免处理。已交学费并获准减免学费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领款单》后,领取减免的学费。